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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校车安全管理新规与旧规的区别?

来源:专汽网 作者: 任巧云 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

前不久,哈尔滨市出台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并开始正式实施。之前出台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废止,之后的运营管理和审批将更为严格。

校车

2018年7月底前全更换国标校车

意见确定,哈市校车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制定计划,将接送学生车辆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式校车。

过渡期间,允许校车服务使用者使用虽未达到国家专用校车标准但达到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含)载客汽车,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并取得校车标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新校车企业要有国标车40辆以上

意见规范了校车申请人的范围,包括配备校车的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按照其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从现在开始,注册地在哈市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位800个以上(含)。

三部门审批合格后发放校车标牌

对于校车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机动车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出事故追究政府负责人责任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工作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对违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不力以及问题解决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因安全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指派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者应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对于运营路线,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学生乘车需求,合理设计运行方案,并报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审核。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校车车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学校应将每学期学生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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