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17号令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研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明确取消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道路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规章修正案,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6月20日公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
具体如下:
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下面是关于危险品运输方面的规定,大家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十七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六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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