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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出台《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确保一人一座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2 浏览次数: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近日,连云港市正式出台《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据统计,连云港市需要乘坐公交和校车服务上下学学生共有8.9万余人,全市共有接送学生车辆(七座以上)952辆,符合国家标准校车仅388辆。其中,通过公交上下学生约6万人(主要是寄宿生集中接送),符合校车标准车辆接送仅1万余人,尚有近2万名学生被一些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接送,给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根据《校车使用管理规定》,连云港市标准校车,是指依照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车辆既要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还要具备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司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校车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办理。

校车运载学生时,要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心健康。幼儿校车上核载幼儿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2名随车照管人员;大于等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3名随车照管人员。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上核载学生数大于等于40人时,应配备至少2名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据了解,市教育局将于近期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现有校车的使用许可、校车标牌验证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核,将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在八月份完成全部营运校车审批工作。九月开学初,市教育局将联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联合检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日常隐患排查情况、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等,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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