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体有不安全因素的运动零部件均应设置防护装置,在危险区域内应永久放置清晰可见的带有请勿靠近的指示标志。
(2)作业车应装有指示装置(如倾斜开关或水平仪)以指明底盘倾斜是否是在制造商的许可范围内,并在每个支腿稳定器的控制点应该能清楚地看见。只有当底盘调整至允许水平范围后,高空作业车才能进行工作。作业车采用液压支腿调整时,应设有防止液压管路发生故障时支腿回缩的安全保护装置。高空作业车还应有支腿与上车工作装置的互锁或锁定装置,只有当支腿全部可靠支撑地面,上车伸展机构才能够动作;上车伸展机构动作后,支腿操作被锁定,无法操作或操作无效。
(3)高空作业车应设置防倾翻报警装置,当底盘在任何方向上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3°时,该装置将自动报警。
(4)高空作业车上车各动作的终点位置应设有极限限位装置。
(5)对于平台的升降是单独地靠起升钢丝绳或链传动实现的,其系统应有断绳断链保护装置。
(6)机械安全装置。机械安全装置的部件如杆、连杆、钢丝绳、链条等的设计,应承受施加在其上的正常工作压力的至少两倍载荷。
(7)高空作业车应设有紧急停止装置,该装置可在应急时有效地切断所有动力系统,并置于操作者易达到的位置。
(8)作业车应在地面人员易接近的位置安装应急辅助装置,以确保在主动力失效时作平台可以安全地返回到地面。
(9)作业高度在20m以上的高空作业车应设置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可以是负载传感系统。
(10)伸缩臂和混合臂作业车为避免倾翻和超过允许应力,应安装幅度限制系统。幅度限制器通常由臂长度检测装置、臂仰角检测装置、运算系统以及显示部分和执行机构所组成。臂长度和仰角检测装置用以检测臂架长度和臂对水平面的倾角;运算系统是根据高空作业车工作状态,计算幅度的额定值、实际值以及对两者进行比较,以确定作业车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11)电气安全装置。电气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的IP54级。作为信息输出部件,安全开关系统应设计成在出故障的情况下仍能以安全模式运行。如果使用常闭强制开关应符合GB 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要求的元器件工作寿命。信息反应元器件(如接触器、继电器等)要具有至少相当于作业车设计的负载循环次数两倍的可靠运行寿命。
(12)液压安全装置。液压系统失效时应有相应的保护和应急措施,这些装置/系统的先导控制阀的设计和安装在动力中断失效时应进入安全模式(如相应运动的停止)。
(13)安全装置解除。除了按照制造商的安全解除程序,在正常工作和营救中,应禁止解除安全装置。在作业车的测试、维修或维护时,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和程序操作解除安全装置。解除安全装置程序和设备的设计,应尽可能降低不安全因素,保护人员安全。
(14)安全装置应位于免遭损坏的位置,应容易接近检查且只能用工具调整。
(15)具有绝缘性的高空作业车应在说明书和标牌上清楚地标明绝缘体的绝缘范围以及额定电压,并在说明书中注明绝缘检测电压和检测周期;每台车出厂前都应进行绝缘性能检测;额定电压为63kV以上的绝缘臂架式高空作业车应设置检测电极,并应固定安装在上臂绝缘部分内外表面,位于上臂绝缘体下端金属部分50-150mm处,所有连接上臂绝缘部分的液压和气压管需用金属连接器与每条管路连接并位于绝缘臂的检测电极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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