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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车不挂牌”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04 浏览次数:

环卫部门工作比较特殊,如果真要按照法律条款进行车辆扣留,会给垃圾清运、环境清理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隆昌市环卫所的数十辆环卫车不上户、不挂牌,还经常闯红灯、占用斑马线等,视法律为儿戏。对此,隆昌市城管局环卫所回应称,环卫车之所以未上户挂牌,是因为更新换代快,经常在正常作业时存在占道等情况,所以暂缓上牌。但隆昌市交警大队表示,环卫车也必须上牌,此前交警部门已多次发函给城管部门,要求环卫车上户挂牌,但至今未办理上户手续。(11月30日成都商报)

  姑且不论闯红灯、占用斑马线等问题是否存在,仅从环卫所负责人所言的,“隆昌共有60多台垃圾车和洒水车,最长的使用了近5年,最短的1年多,一直都未上牌”,足以看出,环卫车不挂牌在隆昌并非个例,而是惯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见,环卫车不挂牌本就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严肃处理。

  吊诡的是,交警部门明知道环卫局有此问题多年,并且“多次给城管局发函、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环卫车上户挂牌,但至今未办理上户手续”。对屡教不改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竟然无能无力,真不知是因为“抹不开情面”,还是“不敢较真”。

  固然,环卫部门工作比较特殊,如果真要按照法律条款进行车辆扣留,会给垃圾清运、环境清理等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法律已经对机动车挂牌问题进行了明确,环卫部门就应坚决执行和服从,而不是找各种借口推脱,甚至对交通执法部门的警告置之不理,这可绝非政府部门应有的作风和表率。

  俗话讲,小病不治,终成大患。尽管不挂牌与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间并没有任何必然联系,但是通过环卫部门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要想他们真正做到遵纪守法恐怕很难,如果任由这种风气持续蔓延,出问题是迟早的事。环卫部门不妨以此为契机,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顿,尽快让环卫车都挂上法定“身份证”的同时,也把作风扭转过来,让群众看到实质性的可喜改变。

  交警部门也当好好反思一下,执法的目的究竟何在?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效力都无法实现,连最起码的法律公平公正都无法得到保证,这样的执法恐怕是一种失职。或许还需要交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让法律的牙齿锋利起来,严惩不守法行为,才能真正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杜绝“环卫车不挂牌”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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