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印发。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校车若判定年检不合格,将减少其20%的招生名额,并停止当年度财政资金资助。校车应当统一安装具备对其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乘车人员信息等实时监控的装置,并与广州市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11月19日《新快报》)
校车安全问题,既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利益的平衡问题。一方面,相较于几十万元的购置成本,维护保养与安全检验的成本并不会太高,既然买得起,安全养护就不应该在话下;另一方面,随着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相当于给民办学校扩大了收费自主权,很多民办学校支付校车安全成本是绰绰有余的。然而,校车年检隐患的存在,表明有些学校不愿意支付校车安全成本。
这种情况下,依法予以处罚固然重要。但相比于“违法收益”而言,很多处罚标准并不算高,由此产生了违法投机的空间。所以,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引入惩罚性制裁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说到底,有些学校不重视校车安全的技术性养护,并不是掏不起这笔钱,而是以安全隐患来换取更大的办学效益。那么,对其减少招生名额、停止当年度财政资金资助等惩罚性措施,就无异于掐住了有校车安全投机冲动的学校的软肋。
无论是减少20%的招生名额,还是停止当年度财政资金资助,对学校来讲都不会是一笔小的收益。只有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法律主体才会回到遵纪守法的道路上来,而不是偷奸取巧去钻法律的空子。在过往,任何一个领域问题频生之后,我们总习惯于比对发达国家的他山之石,比来比去,总是少不了发达国家的法律周密与严苛。在法治社会的累进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断强化法律的周密与严苛,从而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已有五年多了。当年,正是一系列校车安全惨剧催生出了这部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法规。也正是从那时起,各地开始有组织地购置安全校车。以时间推算,当年配置的大量安全校车,确实应该进入到严格年检的阶段了。如今重提校车安全,已不是配备专用校车的问题,而是要保证专用校车持久的安全运行。这种安全敬畏感的养成,仍需制度构建层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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