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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来源:专汽网 作者: 彭先先 时间:2015-10-1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推动汽车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导低油耗节能车辆的生产和使用,从整体上降低我国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检测与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把汽车节能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研究与完善,多次召开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座谈会,就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的建立、实施与相关部委协商,并听取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22日至7月6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汽车生产企业和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到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技术组织和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近百条。2009年7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国内外主要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专家和代表就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进行专题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适用的车辆范围与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一致,即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二) 燃料消耗量检测


标示的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三) 燃料消耗量标示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包括标识、海报、展示牌等多种形式,标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对标识的内容、格式、粘贴与保持、燃料消耗量数据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必须按照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标识并确保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标识。

(四)标识样本备案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其中,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作为备案号,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作为备案号。

(五)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布国产汽车、进口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车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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