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业态,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渐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业态,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通知提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个别地方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
为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促进这一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认识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的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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