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际收费站取消的实际情况,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自2019年1月15日起,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予以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自2019年1月15日起,山东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22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六、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予以处罚。
七、原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限行高速公路的通告》(鲁公通「2016)214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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