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2019年2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该《方案》提出,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原文如下:
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落实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根据《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粤办发〔2018〕29 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达标保障为支撑,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主线,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组织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省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各地级以上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各地级以上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到2020年,全省水路货物运输量年均增长6%;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20%;全省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达量年均增长10%。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1.加强新车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7月1日起,广东省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注册登记环节开展新车环保查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柴油车全覆盖。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
严厉打击新车不达标违法行为。在生产、销售、进口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车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辆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全省及广州、深圳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5%,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柴油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职责负责)
2.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或公告(在政府网站发布)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地(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应及时逐级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车辆注册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维修。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牌、车型、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地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遥感检测法对道路上行驶车辆进行监督抽测,一次林格曼黑度超过排放限值的,判定车辆排放不合格。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6063代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应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各地要建立营运车超过20辆的用车大户清单,督促指导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加强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柴油货车管控。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研究采取柴油货车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安装OBD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正常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可考虑免于限行。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柴油货车闯限行区以及机动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牵头,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加大对柴油车的监督抽测力度。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柴油车的监督检查。各地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实施新的在用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019年5月1日起,各地实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燃油蒸发排放系统检测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盖。对于为省外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要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地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市可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跨地市转移登记业务。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行驶的区域,基本消灭黑烟车。鼓励地方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参与)
推动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5.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建设完善“天地车人”监控系统。利用新车信息公开、新车环保装置查验及排放检测、机动车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OBD远程在线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方位的排放监控。继续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工作,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及时、稳定传输。各地要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合理确定监测点位选址和设备数量,其中粤东西北地区2019年9月底前要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推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年佛山、东莞、清远市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深圳、惠州等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推进。实现OBD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正常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排放检验,也可研究考虑免于当地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车辆限行。2020年1月1日起,各地将未实现OBD远程在线监控的营运柴油车列入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提升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水平,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地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的数据。各地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参与)
6.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推进排放检验机构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
推进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7.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2020年年底前,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全省及广州、深圳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按国家要求时间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海事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8.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内河水域可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9.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鼓励开展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加快推动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能源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10.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本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成本辖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探索建立工程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安装。进入地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11.推动绿色港口建设。
出台广东省绿色港口评定标准,推动绿色港口建设,开展绿色港口评定和授牌,研究绿色港口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推进集疏港柴油车实现OBD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珠三角港口2019年年底前完成,粤东西北港口2020年年底前完成。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9年7月1日起,我省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年底前,西江航运干线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参与)
(三)清洁运输行动。
12.升级水运系统。
优化区域港口群布局,稳步推进沿海港口主要港区大型化、专业化码头建设或改造升级,推进内河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建设,统筹推进进港航道和公共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提升综合运输效率。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内河水运系统航运能力,打造干支联动、高效畅通的内河水运体系;统筹优化内河港口系统布局,有序推进西江、北江沿线港口开发建设,提升内河港口装卸设施专业化水平;强化珠三角、粤东、粤西区域航道和船闸通航统一管理,提高航道通行效率。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补齐港口集疏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铁路专用线直达堆场、码头,完善铁水联运配套设施,打通铁路进港“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宗货物集疏港向水路和铁路转移,加大柴油货车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管控力度,引导重点港口大宗物资运输采用铁路、水运等绿色高效运输方式,逐步减少大宗货物长距离运输通过汽车集疏运,对载有铁水联运大宗物资的到港船舶,实施优先靠港政策。大力推进江海联运发展,积极推动广州港、深圳港、珠海港、湛江港等港口江海联运配套码头、锚地等设施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动南沙多式联运中心建设,支持内河驳运航线班轮化,进一步拓展驳船运输网络,构建珠江、西江流域江海联运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13.提升铁路运能。
加快推进铁路货运网络建设,结合高速铁路客运网建设,研究释放既有普速铁路网的货运能力,适当增加京广等线路货车开行对数,加快提升铁路线网货运能力。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支持钢铁、水泥、汽车制造等大型生产企业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依托广州港、深圳港两个主要集装箱集散港口,大力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支持具备条件的内陆铁路货场建设为无水港。(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14.发展多式联运。
强化多式联运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广州、深圳等国家骨干多式联运枢纽建设。推动多式联运服务与装备标准化应用,加强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对接,推广集装箱、厢式半挂车、托盘等标准化运载单元。推进多式联运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积极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海关、检验检疫等信息资源的整合,打通物流信息链。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示范工程项目运行监测,及时掌握示范工程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示范经验。积极发展航空多式联运,完善航空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接驳机场,促进机场与外围货运通道实现快速接驳,强化空铁联运、陆空联运,提升货物运输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参与)
15.推进发展绿色货运。
推进城市货运绿色发展,研究制定绿色货运企业标准和扶持政策,鼓励绿色货运企业实现车辆OBD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统筹优化城市内末端共同配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探索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推行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优化运输车队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清洁能源汽车。集疏港地区应加快充电站或者加氢站建设,优先推广使用纯电动或者氢燃料电池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鼓励佛山、云浮等地市组织开展氢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清洁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推进绿色物流片区建设,鼓励珠三角地区在城市中心区逐步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减少公路货运量和货车使用量。(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参与)
(四)清洁油品行动。
16.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在我省销售的国六标准车用汽油,蒸汽压不超过60千帕。(省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7.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18.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油气回收系统故障,应马上停止相应油品的经营销售直至故障排除。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加强管理,加强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各地级以上城市每年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进行至少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珠江三角洲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5000吨、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试点。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9.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20.加强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适时修订完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健全严惩重罚制度。出台《广东省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广东省机动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能源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参与)
21.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有条件的地市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完善价格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各地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22.加强技术和能力支撑。
支持减排技术试点示范。支持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试点示范、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加大省级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年底前,各地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和完善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2020年年底前建成。各地至少扶持建设2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23.加强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
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表扬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和舆论宣传。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等途径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新车(机械、船舶)生产和销售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企业、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车主诚信守法,共同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按职责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营运车大户统计表
附件
营运车大户统计表
注:营运车大户是指营运车保有量不少于20辆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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