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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限行了!这里有深圳重型、中型自卸货车限行详情

来源:转载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继续对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泥头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泥头车)的管理力度,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继续对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泥头车)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深圳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泥头车)限行详情

  一、已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

  每天0时至24时,对已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有两牌两证泥头车、含自卸挂车及牵引自卸挂车的牵引车)在全市道路实施限制通行。

  二、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重重型、中型自卸货车

  每天0时至24时,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重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外地无两牌两证泥头车,含自卸挂车及牵引自卸挂车的牵引车)在全市道路实施限制通行。

  三、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但未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

  每天0时至24时,对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但未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本地无两牌两证泥头车、含自卸挂车及牵引自卸挂车的牵引车),有从事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违法行为的,在全市道路实施限制通行。

  四、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但未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且不从事余泥渣土、砂石运输的

  对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但未安装档案号牌的重型、中型自卸货车(本地无两牌两证泥头车、含自卸挂车及牵引自卸挂车的牵引车),且不从事余泥渣土、砂石运输的,按照以下规定通行: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驶入以下区域、路段。

  1.区域。

  (1)罗湖区、福田区、盐田区、南山区范围道路。

  (2)东起龙城大道(含龙城大道),西至黄阁路(含黄阁路)与爱南路(含龙翔大道至龙岗大道段),南起龙岗大道(不含龙岗大道),北至龙平公路(含龙平公路)。

  (3)东起黄阁路(含黄阁路)与爱南路(含龙翔大道至龙岗大道段),西至盐龙大道辅道(不含盐龙大道辅道),南起龙岗大道(不含龙岗大道)与G15高速(不含G15高速),北至清林路(含清林路)。

  2.路段。

  宝安区:宝安大道、东方大道(田园路至松岗大道段)、楼岗大道(107国道至松岗大道段)、松明大道(107国道至松瑞路段)、政丰北路(白石厦大道至福洲大道段)、G4(广深高速)和G5(机荷高速)鹤州出口往航站楼方向匝道、机场南路G4(广深高速)鹤州入口往福田方向和广州方向匝道、机场南路主道全路段、宝石西路、宝石南路(青年路以北段)、宝石东路(羊台山工业路以西段)、翻身路、前进一路、创业一路、新沙路。

  龙岗区:龙平东路(龙城大道以东段)、雅乐园路(平南路至龙岗大道段)、龙园路(福宁路至南联路段)、平南路(龙岗大道至龙平东路段)、龙兴街(龙平东路至龙岗大道段)、圩肚街、向东路、龙岗路(鹏达路至龙岗大道段)、建新路、翠竹路(建新路至龙岗大道段)、冲之大道(张衡路至稼先路段)、教育北路(盐龙大道至龙腾路段)、环坪路(教育北路以西路段)、雅园路(五和大道至坂雪岗大道段)、永香西路、力嘉路、松柏路、富康路(沙荷路以北段)、保康路、松茂路、六和路、六约路、礼耕路、勤富路、科技园路(香叶路以西段)、景芬路(香叶路以西段)、香叶路、星火路、龙岭南路、竹坡路。

  龙华区:玉龙路(南坪快速路至新区大道段)、建设路、龙华人民路(龙观路至福龙路段)、民丰路、民安路、腾龙路(民宝路至和平路段)、三联路、广场沿河路、求知路、观艺路、烟桥路。

  坪山区:人民路(光祖北路至宝梓中路段)、体育一路、碧三路、新合路(体育二路至比亚迪路段)、光祖北路(坪山大道至吉祥路段)、吉祥路(光祖北路至吉康路段)、坪山大道(东纵路至锦绣路段)、乌石路(深圳段)、白石路、创景路(金牛东路至金田路段)、行政一路、行政九路。

  光明区:光翠路、长春路、振明路、金安路、集美路、静宁路、金辉路、望胜路、红花路。

  (二)特殊说明

  每天7时至10时,17时至20时,禁止驶入除上述(本条第(一)款)区域、路段以外的全市其他道路。

  五、下列高速公路不受上述第一、二、三、四条所列限行措施限制。

  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以东段)、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六、温馨提示

  已安装档案号牌且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技术规范》(SZDB/Z 284-2017)的泥头车,因工程建设需要通行的,须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理《深圳市余泥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方可上路行驶。

  七、处罚标准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八、实施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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