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也在向着电子化智能化方向飞速发展,汽车流媒体后视镜也被越来越多企业所重视,随着UN-R46在2016年6月正式更新后,允许使用摄像机监视器来替代传统后视镜,为了促进该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启动了该标准的研究与修订工作。
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GB15084-2013已经不能适应汽车技术发展的需求。为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技术提升,所以必须修订该标准,达到同国际标准接轨目的,同时规范和提高国内汽车间接视野装置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摄像头-监视器系统新技术在国内汽车行业中的应用。
根据该标准制定工作的要求,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身附件分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了该标准起草工作组,并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并系统开展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所有的装置具有一种或多种共同特征或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内后视野装置;
Ⅱ、Ⅲ类:主外后视野装置;
Ⅳ类:广角外视野装置;
Ⅴ类:补盲外视野装置;
Ⅵ类:前视野装置;
Ⅶ类: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视镜。
编制原则
1)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标准。
2)本标准不限制技术路线,不限制产品形态,重点规定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3)本标准是修改采用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8年1月3日颁布生效的ECE R46号法规于2016年6月18日发布了修订版,并于2016年10月8日、2017年6月22日、2018年7月19日、2019年6月24日发布了4个修改单: Rve.1/Add.45/Rev.6/Amend.1、Rve.1/Add.45/ Rev.6/Amend.2、Rve.1/Add.45/Rev.6/Amend.3、Rve.1/Add.45/Rev.6/Amend.4。
从前期征求行业意见的信息反馈,建议修改采用最新版本的 ECE R46 /Rve.1/Add.45/Rev.6/2016。经标准起草工作组的认真讨论,认为有必要采用2016版的ECE R46法规的全部技术内容对GB15084-2013标准进行修订,与国际接轨,满足产品的进出口的需求。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M和N类以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和N类及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
技术要求
2.2.1.1 一般要求
a)Ⅱ类-Ⅶ类后视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c都应不小于2.5mm。如果反射面超出保护框架,则突出部分边缘上的曲率半径c应不小于2.5mm,且突出部位在50N的作用力下,能回到框架内,该力应近似平行汽车纵向基准面,且水平施加到反射面突出保持框架最高的点上。
b)Ⅰ类后视镜:反射面的边缘应包于保护框架(如支架等)内,保护框周边上所有点在任何方向上的曲率半径都应不小于2.5mm。如果后视镜反射面边缘超出保护框架,此要求应适用于突出的部分的边沿。
2.2.1.2 视镜尺寸要求
2.2.1.3 内视镜(I类):能在其反射面上绘出一个矩形,该矩形的高度为40mm,底边长为a,
主外视镜(Ⅱ类和Ⅲ类):反射面尺寸应满足以下要求:
—— 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以a为底边,高为40mm的矩形;
—— 在反射面上还能绘出与矩形高平行的线段,其长度为b;
表1中给出了a和b的最小值。
表1 a和b的最小值 单位为毫米
后视镜类别 |
a |
b |
Ⅱ |
200 |
|
Ⅲ |
70 |
2.2.1.4
广角外视镜(Ⅳ类):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4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补盲外视镜(Ⅴ类):反射面的外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5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前视镜(Ⅵ类):反射面的轮廓应形状简单,其尺寸应满足6.5.6中所规定的视野要求。
至少驾驶室被部分封闭的L类机动车辆所适用的后视镜 (Ⅶ类):反射面的最小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面积应不小于6900mm2;
b) 当视镜为圆形时,其直径应不小于94mm;
c) 当视镜不为圆形时,其反射面内应能容纳一个直径为78mm的圆。
反射面的最大尺寸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任何圆形后视镜的直径应不大于150mm;
任何非圆形后视镜的反射面应该在120mm
200mm的矩形内。
2.2.1.5 视镜曲率半径
球面镜面r值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a) Ⅰ类内视镜为1 200 mm;
b) Ⅱ类和Ⅲ类主外视镜为1 200 mm;
c) 广角外视镜(Ⅳ类)和补盲外视镜(Ⅴ类)为300 mm;
d) 前视镜(Ⅵ类) 为200mm;
e) Ⅶ类视镜应不小于1 000mm,且不大于1 500 mm。
2.2.1.6 CMS功能要求
1)亮度调节:显示器的平均亮度应能根据环境条件进行手动或自动调节。
2)系统可用性:如果系统不可操作(例如CMS失效),应该以警告,显示信息,或者故障指示器的方式告知驾驶员,操作手册上应该解释这些显示的信息
3)方向均匀性:某一方向亮度与设计观察角度亮度的差值与该设计观察方向上的亮度L(Θmonitor/D, Φmonitor/D)的比值在显示器标准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35%,且在显示器扩展各向同性范围内不超过50%。
4)横向均匀性:垂直于显示器方向的亮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亮度最大值的比值应不大于35%。
5)亮度对比度复现:
对于直接日光照射条件:2:1;
对于散射环境光线的白天条件:3:1;
对于黄昏条件:2:1;
对于夜间条件:10:1,视镜及CMS双功能系统为5:1。
6)灰度等级复现:CMS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至少8个明显不同的灰度等级。
7)色彩还原:色彩还原基于CIE 1976色度空间色调角,在测试过程中,各色块与白色块的实测色度误差的欧几距离应不小于0.02。
8)漏光:漏光应该透明且漏光亮度不应超过引起漏光的光源的影像最大亮度值的10%。
9)高光溢出和耀斑:高光溢出和耀斑区域不得超过所显示影像面积的25%。
10)点光源:点光源发现因子(PLSDF)应至少为2.7,或点光源对比度因子(PLSCF)应至少为0.12。
11)锐度:中心的水平及垂直MTF50应不小于1/2的MTF10MIN,角部MTF50应不小于1/4的MTF10MIN。
12)几何畸变:最小视野内其最大变形,相对线性或针孔投影应不超过20%。
13)闪烁:显示器图像区域应无闪烁。
14)帧率:系统最低帧率应至少达到30Hz,低光照条件下至少达到15Hz。
15)成像时间:成像时间应小于55ms。
16)系统延迟:系统延迟应小于200ms。
2.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起草组内的零部件供应商按照标准草案的要求,提供了符合标准的CMS样机,最终送检样品来源于2家零部件供应商。2019年4-6月,验证试验在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开展,截止目前,标准的CMS功能验证试验和图像质量验证试验已完成,具体试验内容如下表所示。
分类 |
试验内容 |
试验结果 |
功能验证 |
亮度调整、系统可用性、帧率,系统延迟 |
试验结果满足标准要求 |
图像性能 |
显示器各向同性、亮度对比度复现、灰度等级复现、色彩还原、漏光、点光源 |
试验结果部分满足标准要求,部分实验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
以上是新规标准的具体内容,从技术上来看,是对广大用户有很多好处,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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