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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大批货运新规来袭 每一条都关乎卡友的钱袋子!

来源:掌上卡车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

即将进入9月份,近期各地密集发布了货运相关政策。跟跑车的司机息息相关,有好消息,也有坏消息,都值得仔细看一看。

山东:9月1日起

货车实行新通行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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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我省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有关事项的报告》,表示: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加大货车ETC推广发行力度,拟对行驶在山东省高速安装ETC套装设备货车用户实行85折优惠,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这意味着9月1日以后,山东省高速将开始对货车开始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浙江:

9月1日起高速救援免费

5月份,《浙江省公路条例》将“高速公路免费清障救援”纳入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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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意味着,9月1日起,浙江高速公路将实施免费清障救援!法规明确规定:

1、9月1日起,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费用的事项,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吉林通化:

9月1日起全天禁行国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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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吉林省通化市交警发布通告,公布通化市将对国三(含)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行全天24小时的限行管制措施,本通告内容将于9月1日起实施。

一、管制限行车辆:本市籍号牌和非本市籍号牌国三(含)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二、管制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管制限行范围:全天禁止国三(含)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行政区划内道路通行。

济南:9月1日起

国四以下柴油货车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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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9月1日起,济南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并安排专项资金2.1亿元,引导鼓励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对提前报废的给予0.49~3.20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通告》规定,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绕城高速以内的主城区及长清区、莱芜区的城市建成区通行,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进入钢城区主城区通行。对于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不予办理禁行区域通行备案。

对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上海:9月1日起

符合规定的货车可上高架通行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发布通告,将于9月1日起,放宽部分符合要求的本市号牌轻微型货运车辆的高架限行政策。

除法定节假日外:

每日0时至5时,上海城市快速路允许悬挂本市号牌的轻型、微型厢式货车和悬挂本市号牌的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通行;

每日11时至13时,本市内环以外的城市快速路(不含内环),允许悬挂本市专段号牌的封闭式载货汽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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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所指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也就是说,平时周六、日,符合上述规定的货运车辆也可在规定时段内,进入城市快速路通行。

9月1日起:

新生产载货车、牵引车、挂车执行新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从今年9月1日开始,将对载货汽车、牵引车与挂车执行新标准,包含了制动、安全防护、报警等多项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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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文件,要求如下:

载货汽车

1、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h的载货汽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2、总质量大于18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 90km/h 的载货汽车,应具备车道偏离报警功能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功能。

牵引车与挂车

1、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非双转向轴牵引车辆,所有转向轮应安装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并在驾驶室易见位置标示。

2、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辆与挂车均应安装电子制动系统(EBS)。

3、牵引车辆采用气压制动时,制动系统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0kpa。

4、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辆转向轴的所有转向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

5、牵引车辆应安装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6、牵引车辆驾驶室应具有乘员保护功能。

7、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辆,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8、牵引车辆应具备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和车辆前向碰撞预警系统。

商务部:9月1日起

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此前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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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3、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6、回收拆解企业停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12个月以上的,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定书》。

7、回收拆解企业有违规拆解、出售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最高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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