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即将到来,专用车行业在政策方面将要面临怎样的变化呢?公安部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将更严,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调整了,专用车生产准入将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安部:6月1日起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公安部日前召开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动员部署视频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启动所有交警执法站、省际执法站实行24小时勤务,严查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并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精准防范、精准打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会议指出,各地要每月召开一次新闻通气会,集中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公告一批终生禁驾名单;依托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手机短信及“双微”平台,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点对点提示。集中揭露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曝光车辆、道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强化整改。
会议要求,对重大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进行督察,该立案的一律立案,该追究的一律追究。要集中开展社会共治联动,集中通报运输企业安全状况,对整改不力的要联合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进行约谈;要集中向征信管理、保险监管部门推送违法信息,依托信用制度提高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成本。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将相关标准纳入认证实施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执行。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的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专用车生产准入将由省级政府核准
5月23日,中机中心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的要求,将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作了调整说明。
其中,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这里面包括新建商用车、专用车生产准入申请)由省级政府核准,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危化品运输市场将要大变天
3月4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征求意见稿),在GB7258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有大量内容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
第一,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要求;
第二,增加了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送易燃易爆液体燃料时,其燃料箱和罐体应采用阻隔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四,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紧急切断阀仍处于“未关闭”状态等。
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本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的要求(即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不符合本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殊要求的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退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针对于此,有危化品运输企业表示,如果GB7258修订意见稿执行,将对危运行业造成重大打击,刚买入一两年的车辆可能面临全部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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